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2005-05-18 · 佚名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根据国家教委及市教委关于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整顿考试纪律,严肃考风,杜绝考试舞弊,特制订本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①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嘻笑、左顾右盼者;
 ②试卷放置不当给他人作弊以可乘之机者;
 ③不按规定方式交卷,影响监考工作和考场纪律者;
 ④经监考人员确认有作弊嫌疑者;
 ⑤不服从安排调整,冲撞监考人员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①强拿他人试卷抄袭者;
 ②故意将试卷供他人抄袭者;
 ③考前谋划集体作弊(两人以上)的所有参与者;
 ④互换试卷、互递纸条者;
 ⑤偷看书、笔记、夹带纸条者;
 ⑥经监考人员或评卷教师确认已形成作弊后果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冒名顶替、代考和被代考者;
 ②集体(两人以上)作弊的主要谋划者;
 ③以任何方式窃取考试试题、试卷者。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须加重处分:
 ①考试不及格补考作弊者;
 ②考试舞弊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③已有作弊行为,再次作弊者。
 5、以上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有关考试的其他规定按《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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