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四有”人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元(不含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八)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打架中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罚。
 第九条 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邀赌者加重处罚。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罚。
 (四)窝赌,为赌博者提供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猥亵女生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男女非法同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外分:
 (一)传阅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相、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谈恋爱者,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因吸烟、酗酒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经商,对经商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照《学生考勤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均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根据《考试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所享受奖学金,在察看期间全部停发。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看处分,毕业进行结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如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校批准,重新做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处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校班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学校应每学年汇总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理不得撤销(处理有误、已撤销者除外)。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