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习管理若干规定

2005-05-18 · 佚名


晚自习管理若干规定

     为正常晚自习秩序,提高晚自习学习效率,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 学生应按时参加晚自习,预备铃响后应自觉进入教室,晚自习时间从晚上6:45开始。
二、 晚自习应保持安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楼梯口大声议论、喧哗、开放收音机、录音机,唱歌或来回走动,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三、 在晚自习期间不应阅读其他闲杂书籍或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
四、 晚自习到微机房上机的学生,需由教务处出示上机证明,否则计作缺勤。
五、 晚自习及晚自习以后,学生一律不得会客,不得出校门。
六、 晚自习时间未经教务处同意,班级不得开展其他活动,以免影响、干扰其他班学习。
七、 如需在晚自习期间看大型的国际体育比赛或具有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大型文艺演出、影片等,必须由学生会或团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批准。
八、 学生干部会议或学生工作方面的事务联系,应安排在晚自习结束后进行。其他部门不得在晚自习期间召集开会或差遣学生做其他事情。
九、 劳动实践课的班级其晚自习时间规定与其它班级一致,违者以旷课处理。
十、 因病不能上晚自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要时班长或学习委员应向检查人员出示经辅导员批准的病假条,否则检查人员有权视情况计作旷课。
十一、 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离开教室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十二、 班级学生干部应加强考核,严格管理,凡徇私舞弊,任意批假,考勤不严格者,除给予必要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 晚自习应保持教室的文明卫生,晚自习结束后,各班应安排学生打扫卫生。应有专人负责关窗、锁门。
十四、 经教务部、教务处检查统计,学期累计缺勤五次者,其操行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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