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工资考核系数Y评分试行标准
    一、责任工资考核系数Y评分以0为基本数,在±20分范围内评定。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以列入基本数范围:
    1、基本上实现了当月应当达到的基础工作目标。
    2、能执行和完成本身岗位职责范围规定的任务。
    3、能主动承担和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能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5、本期内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以给予加分。
    1、在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实现了基础工作目标的同时,有比较突出成效的加1至10分;目标任务完成特别好并效率特别高的加11至20分。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超额完成本职任务的加1至10分;完成任务成绩特别突出的加11至20分。
    3、在组织或处理某项工作或某项事情中表现突出,产生很好的效果,大家认为较好的加1至10分;表现特别突出,在教职工中产生很好影响认为是优秀的加11至20分。
    4、在执行学校交办的任务中有力度,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能解决问题的加1至10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积极为学校解忧排难的加10至20分。
    5、工作中一贯表现出预见性、创新性、主动性、及时性、到位性的加11至20分。
    6、在岗位上做出卓越贡献,有突出的成绩和超越的效能,在全校教职工中评价特别高的加20分。
    7、兼职督察员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反馈信息的加1至10分。
    四、出现下述情况的给予减分。
    1、没有实现基础工作目标,给予减10至20分。
    2、不很好地主动积极工作,而致使任务没有完成的,减1至10分;完成任务特别差,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减11至20分。
    3、工作没有执行力度,阳奉阴违,应付走过场或做表面工作的减5至15分;情节严重的减20分。
    4、工作表现缺乏预见性、创新性、主动性、及时性、到位性减20分。
    5、本期发生较大事故的减10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影响很大的减20分。
    6、不愿意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减5至15分。
    7、有问题有情况隐瞒不报或报喜不报忧的减10至20分。
    五、本标准供每月评定考核系数Y分数时使用,分数评定后由目标督察组以督察意见书形式明示并报校委会绩效考核使用
    六、一般情况下评定为基本数的无督察意见书。
    七、本标准解释权属目标督察组。
    八、本标准自2008年5月份开始试行。
                                      目标督察组  2008/5/22